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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起人伦悲剧发生在东莞市寮步镇西溪村。母亲韩群凤亲手溺死了自己的脑瘫双胞胎儿子,并在溺毙双子后服毒自尽。结果,儿子死了,她自己却被医生救活。近日,检察机关对韩群凤涉嫌故意杀人案提起公诉,包括其丈夫、朋友、村邻在内的1000多人签名为韩群凤“求情”。

  “求情”能否减轻韩群凤的刑罚尚不得而知,法院自有判决。但是此事留给我们的思考,绝不应该止于“法与情如何平衡”这一点。一些不可思议的事情背后,往往有一些可以“思议”的社会深层原因,亲生母亲溺死脑瘫儿子的背后,凸显的正是社会救济和社会保障制度的缺位。虽然韩群凤可以去镇里为两个孩子办理残疾人证,镇里、村里每年多少会发点钱。但无奈溺死双儿的悲剧无疑表明“多少会发点”的这些钱对于这个家庭来说,杯水车薪。

  是母亲韩群凤狠心、残忍吗?非也。从新闻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位母亲十几年来的含辛茹苦、艰难支撑。怕对两个儿子不好,她拒绝再生育;听说石碣镇有个按摩师技艺很好,她专门去石碣租房子,将孩子搬去那里;为了全力照顾孩子,作为银行大堂经理的她辞职做起儿子的保姆;13年来耗尽家财为儿治病,如今这个家连房租都快负担不起……很明显,这是一个被脑瘫疾病的治疗而拖垮家庭的现实悲剧。

  在广州,也曾发生过一起3岁重症男童周鸿都被家人弃置水沟的事情,引发争议。大家都觉得这有些残忍,可在小鸿都被弃之前,家人已为治病借了五六万的外债,丢弃孩子全因医治不起。之前,在一些农村地区,一些身体畸形或者罹患重症的婴孩,很可能就会成为弃婴,这并不说明他们的父母生来就冷血无情。笔者曾在农村见过抛弃畸形婴孩的父母趴在家门口嚎啕大哭、悲痛欲绝。这么做,不是出自天生的薄情寡义,而是迫于现实无力感和绝望感,不是一种避害趋利的故意,而是一种爱莫能助的无奈,那种因为贫穷困顿和社会救济缺乏而带来的超低抗风险能力,直接导致了他们的“冷血”和“残忍”。

  从电影《楢山节考》中,我们也可看到邻国日本曾经的“残忍”:在日本信州深山中的一个小村子里,由于赤贫而沿袭下来一种抛弃老人的传统:所有活到70岁的老人,都要被家人丢弃到楢山上等死,只是为了避免老人与家人分食口粮。这种“传统”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一种面对生存而作出的无奈的制度性安排。当然,如今的日本,再也无需将老人背上山等死了,因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救济制度已经建立。可是,在我国个别地区,依然有畸形或重症婴孩被弃,依然有重病老人躺在家中等死。社会上也依然存在重症男童被弃水沟、母亲无奈溺死脑瘫患儿这样的人伦悲剧,究其原因,无非就是社会救济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覆盖和惠及这些人。

  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环,社会救济的作用,说白了就是由社会“分担”个体的苦难和重负,从而减轻个体的生存压力。具体到韩群凤溺死脑瘫双儿一事,如果社会救济制度能完善到替韩群凤养育双儿或者充分分担其抚养压力的话,这位母亲断然不会绝望到亲手溺死自己的亲生儿子。伦理,无法独立于制度之外,制度缺位乃至付之阙如,会加剧伦理的沦丧;而制度的完善,则会彰显人伦温情。避免母亲溺死脑瘫双儿这样的悲剧,还需要从完善社会救济之类的制度环节做起。

  溺死脑瘫儿的母亲值得同情

  这是一起由母亲亲手溺死脑瘫双胞胎的人伦悲剧,也是一起典型的民意援助案件。据《南方日报》5月17日报道,母亲溺杀双胞胎脑瘫儿,上千村民签名求法官轻判,网友希望法官轻判。

  韩群凤是东莞一对双胞胎脑瘫儿的母亲。去年11月,在耐心抚养双胞胎脑瘫儿13年后,她最终崩溃,在自家浴缸溺毙两个儿子后,自杀未遂……

  从法理上讲,悲情母亲韩群凤溺杀双胞胎脑瘫儿的行为应当属于故意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从法律上讲,脑瘫儿和正常人一样拥有法律保障的生命权,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包括脑瘫儿父母在内的任何人都没有剥夺其生命的权利,任何剥夺脑瘫儿生命的行为都是触犯法律的犯罪行为。同时,因韩群凤悉心抚养照顾脑瘫儿13年,尽到了一个母亲的责任,她的杀子行为是出于绝望的极端之举。与其他故意杀人案件相比,韩群凤的主观恶意性不大,社会危害程度较小,应该具有减轻或从轻的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情理上讲,悲情母亲韩群凤溺子之举实属绝望之中的无奈,对于她、对于脑瘫的孩子来说可能都是一种解脱。韩群凤无微不至抚养照顾脑瘫儿13年,也算尽到了一个母亲的责任。在脑瘫儿几乎很难被治愈和长大后生活依然难以自理的残酷现实下,可以理解韩群凤的行为是何等绝望。对于脑瘫儿的家长,要真正做到“不抛弃、不放弃”,需要抱何等的勇气和坚持,需要付出常人难以想象的艰辛和代价。因此,悲情母亲韩群凤是值得同情、原谅的。对于这样一位深陷绝望和无助的悲情母亲,上千村民签名求法官轻判,上万网友跟帖留言希望法官轻判,也就不足为怪了。

  法不容情。法律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刚性行为规范,具有规范全体社会成员行为的普遍约束力。公平正义是法律的灵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殊公民。法不容情就是要捍卫法律的公平正义属性。法律是法律,情理是情理,二者均不具有可替代性。该法律管的就应当由法律来管,不允许情大于法。在涉及法律公正的原则问题上,法与情是水火不容的,具体表现在司法环节尤其要强调杜绝人情案,避免托人情、走后门等因素对公正司法的负面影响。

  法也融情。刚柔相济是法律的品格,法律既有铁面无私的刚性一面,也有关怀弱势群体、考虑民意民情、讲求社会效果等人文精神的一面。法治社会也是伦理道德社会,法治社会并不绝对排斥人情。法官不是机械适用法律的机器人,法律是无情的,而从事司法的人是有血有肉有情感的。在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上,法与情并不是水火不容而是水火可以交融的。法官判案,某种情况下应该充分考虑民意,充分考虑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而不是机械地执行法律条文。法官对待典型的民意援助案件,关键是要在法理与情理之间把握好平衡点,该向情理上适当倾斜的就倾斜,该坚持法律原则的就决不妥协退步。

  司法实践中不乏融情的判例。“许霆案”当事人许霆由无期徒刑被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很大程度上是法院充分考虑了民意。“孙伟铭案”当事人孙伟铭由死刑改判无期,既与他本人“有真诚悔过表现”有关,也不能不说是他父亲孙林以罹患癌症晚期之身多方奔走,卖房卖车筹款赔偿替儿赎罪行为打动了受害者家属、公众乃至法官的结果。

  有一句古老的法谚云:“法乃善良公正之术”。诚哉斯言,法不容情,法也融情,对于韩群凤这样的母亲,对于这种典型的民意援助案件,我以为,法官也不妨怀有一颗善解人情的慈悲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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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玮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